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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體經濟引「活水」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正式出爐

    發佈日期:2020-03-27 信息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人民網北京3月25日電(張文婷)首個針對保險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正式出爐。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產品發行細則、投資者門檻、風控要求等具體業務進行說明。該《辦法》將於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並設置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近年來,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投資範圍方面,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正因如此,此次保險資管新規被業內稱為“雪中送炭”。當前,全球疫情蔓延,引來資本市場的動盪不安。《辦法》的發佈將有利於保險資金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為我國經濟發展引來“活水”。

        多位從業者也表示,此次保險資管新規“有放有收”,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放:放寬投資者範圍 助力實體經濟

        《辦法》將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適度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產品形式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等。

        規定中首次增加了個人投資者。對於自然人,要求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同時,與原有起購金額相比,本次《辦法》中相對降低了起購金額,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

        對此,相關從業人士表示,此次放寬投資者門檻順應了市場發展趨勢。多年來,行業一直呼籲將保險資管產品向個人投資者開放。預計,將有更多高淨值人群參與投資。

        《辦法》還規定,保險資管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投資範圍方面,《辦法》明確,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讀,《辦法》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引導保險資管產品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一方面發揮中長期產品的優勢,豐富市場中長期投資工具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暢通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收:限定投資非標額度 嚴控風險

        為了降低風險,《辦法》對非標投資給出了限額:要求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淨資產的35%。

        對此,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該比例上限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的比例上限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而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的比例是不得超過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35%(不包括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並非全部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35%。相比之下,保險資管投資非標的限制更為嚴格。

        此外,在市場波動性不斷加大的趨勢中,投資能力重要性與日俱增,防控風險工作也極為重要。對此,《辦法》着重從四個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一是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管機構符合投資管理能力要求,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年度審計。

        二是全面規範產品運作。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加強關聯交易管理,細化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範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着眼於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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