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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聯合印發管理辦法 有序推進棚改專項債券試點發行

    發佈日期:2018-04-13 信息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繼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後,又一個全國性的「市政收益債」品種——棚改專項債券問世。近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有序推進試點發行工作。

    棚戶區改造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啟動新的三年棚改攻堅計劃,2018年開工580萬套。為了讓好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規範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兩部門聯合印發管理辦法,要求有序推進試點發行工作,探索建立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相對應的制度。

    管理辦法明確,省一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本級棚改主管部門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試點地區的棚改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納入政府性基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按照規定,發行棚改專項債券應當披露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等信息。地方各級棚改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地區棚改專項債券試點發行準備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項目規劃、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棚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披露項目進度、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

    在遵循原則和債券期限上,管理辦法指出,棚改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交易場所發行和流通。棚改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徵遷和土地收儲、出讓期限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15年,可根據項目實際適當延長,避免期限錯配風險。

    在監督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棚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棚改專項債券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政策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徵遷工作,騰空的土地及時交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出讓。

    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棚改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棚改專項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押、質押。

    為了保證監管有力有效,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棚改主管部門在棚改專項債券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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